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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滨海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9

各院(部)、各处(室):

《青岛滨海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滨海学院 2022 4 27


青岛滨海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学校科研处对我校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师生、科研人员和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院等)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为我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诚信事项。包括监督指导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院等二级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和教育的工作,同时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组织调查、认定。

第六条 纪律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第七条 各二学院、所、中心、研究院等二级单位要切实担当起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配合科研处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第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项目和成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结项)、奖项评选、成果发表出版、专利申请、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岗位晋升、毕业论文撰写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结项)、奖项评选、成果发表出版、专利申请由科研处负责组织承诺书签订;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等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承诺书签订;毕业论文撰写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承诺书签订;其他涉及科研诚信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承诺书签订。

第十条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


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由科研处建立科研失信人员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科研失信人员库:

(一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二 承担的科研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项;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四)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五) 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

(六)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纂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七 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九 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十)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由相关部门对失信人员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具体措施如下:

(一)列入失信行为库的人员,由科研处给予限制项目申报、奖项申报等处罚;

(二)相关部门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以上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处应及时将失信行为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可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不予以受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